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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外兴奋剂检查若干规定》(中国)
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


  为作好赛外兴奋剂检查工作,根据《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国家体委组织的赛外兴奋剂检查,由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或有关单项运动协会派出的检查人员主持进行。   

  二、赛外兴奋剂检查的对象,由反兴奋剂委员会或有关单项运动协会确定。其中,全国各单项运协会可根据运动员的成绩及变化情况,指定若干运动员为重点检查对象。各单项运动协会指定的运动员名单应及时通知运动员本人及所在单位,并报反兴奋剂委员会备案。

  三、赛外兴奋检查通知的方式规定:

  (一)可以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随时到受检运动员的常驻地进行赛外检查。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赛外检查工作人员应在视线控制范围内给受检运动员合理的时间去完成他(她)正在从事的活动,但取样应在与运动员首次接触后的一小时内开始。

  如受检运动员不在,受检运动员的教练员及主管单位应说明运动员的去向,并立即设法通知受检运动员在二十四小时内接受检查。

  (二)可以事先通知受检运动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赛外检查;或者通知受检运动员的主管单位,由该单位负责通知受检运动员。但提前通知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赛外检查工作人员可在预定时间结束后多等两小时,此后即可宣布该受检运动员未到场接受检查。

  四、为保证赛外兴奋剂检查的顺利进行,运动员及其主管单位应按以下规定报告其训练、生活的常驻地及变化情况:
   
  (一)凡在全国各单项运动协会注册的运动员,均应在年度注册时由申请注册单位向有关全国单项运动协会报告其训练、生活的常驻地。

  (二)各单项运动协会指定的运动员,如离开其常驻地四十八小时以上,其主管单位应在运动员离开常驻地的四十八小时前,以电报、传真等形式向有关单项运动协会报告运动员的离开时间、去向及前往地点的详细地址等。

  参加国家体委及各单项运动协会组织的全国性正式比赛、集训以及国际活动的运动员,可以不向有关单项运动协会报告。

  五、如果违反以上规定,将由有关单项运动协会视不同情节给予有关人员及单位以下处罚;

  (一)凡在注册时不报告其训练、生活常驻地的运动员,有关单项运动协会应不予注册。

  (二)由各单项运动协会指定的运动员,如离开常驻地但未向其主管单位请假而造成未能接受赛外检查,应由其本人承担有关责任,并由有关单项运动协会视情况给予该运动员及其主管教练员取消参加重大比赛资格一至数次的处罚。

  (三)由各单项运动协会指定的运动员,如果本人已向所在单位请假离开常驻地四十八小时以内,当赛外检查人员抵达后,其主管单位应立即与运动员取得联系,并通知运动员在二十四小时内接受检查。如运动员临时变更联系地址而造成未能接受赛外检查,应由其本人承担有关责任,并由有关单项运动协会视情况给予该运动员取消参加重大比赛资格一至数次的处罚。

  (四)由各单项运动协会指定的运动员,如果离开常驻地四十八小时以上,但主管单位未按本规定报告有关单项运动协会,造成受检运动员未能按时接受赛外检查,第一次发生时由有关单项运动协会对该单位处以追加五次兴奋剂检查并承提有关费用的处罚;该单位同一运动项目在一年内再次发生时,则根据《关于加大反兴奋剂工作力度、严肃处理违反兴奋剂检查规定的通知》(体训竞综字(1995)19号文)的规定,给予该单位按兴奋剂检查阳性结果一例的追加处罚。

  (五)如果运动员在接到通知后未按时到场接受赛外检查,将被视为拒绝接受兴奋剂检查。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有关单项运动协会按兴奋剂检查阳性结果对该运动员进行处罚,并根据其主管教练员的责任,按《对使用兴奋剂运动员的教练员处罚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教练员进行处罚。

  (六)如果运动员有意逃避赛外检查,一经发现将对该运动员及有关人员按兴奋剂检查阳性结果进行处罚。

  六、执行赛外兴奋剂检查任务的工作人员必须出示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或有关单项运动协会颁发的授权进行赛外检查的证明、本人的取样员资格证明。受检运动员应携带自己的身份证件(如注册证、身份证等)。   

  七、赛外兴奋剂检的取样程序及规定按《暂行规定》及附则三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如检查人员违反取样操作的有关规定,运动员有权拒绝承认该次取样有效,应要求重新进行取样。但运动员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拒绝接受检查或在检查过程中有不正当行为,否则将被视为兴奋剂检查阳性结果,并按使用合成类固醇受到处罚。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11月16日)

  编辑:闫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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