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中外的虎门销烟是在1839年(道光十九年)。在差不多一年之前,林则徐向道光皇帝提出了他有关禁烟的看法,并且提出了具体的建议。这些看法和主张,记录在《湖广总督林则徐奏复黄爵滋塞漏培本之折并酌议禁烟章程六条折》中。(见《军机处录副奏折》)
关于这个奏折,起因是这样的:鸦片烟毒在中国泛滥屡禁不止,中国大量的白银外流,引起了包括道光皇帝在内的一些决策层人物们的重视与忧虑。在1938年,时任鸿胪寺卿的黄爵滋,向道光皇帝上了一个奏折,提出了自己对禁烟的看法。这个奏折,就是后世倍受重视的著名的《严塞漏卮以培国本折》。在这个奏折中,黄爵滋提出了解决白银外流,阻止鸦片泛滥的措施:从禁吸着手,从严惩处吸食者。
道光皇帝对黄爵滋的意见非常重视,下令将他的奏折转发给各地的将军、总督、巡抚,要他们对此发表自己的看法(见《著各地将军及各省督抚议奏黄爵滋奏请严塞漏卮以培国本折上谕》,原载《上谕档》)。
其时,各地的军政大员遵命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林则徐当时任湖广总督,就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在林的奏折中,首先应该引起我们注意的,是他的“难于革心”之说。
现在我们知道,吸毒成瘾(产生药物依赖),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躯体依赖与精神依赖(或者说心理依赖)。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人们重视的是躯体依赖而忽略精神依赖。长期以来,所谓“戒烟”、“戒毒”,主要是指躯体脱毒,而很少有心理脱毒的内容。也就是现在我们熟知“心瘾”在很长一段时间被忽视。
在我们阅读林则徐的奏折时发现,至少在1838年,他就已经清楚“心瘾”的存在了,并且还提出了措施。在奏折中,林则徐写道:“夫鸦片非难于革瘾,而难于革心。欲革玩法之心,安得不立怵心之法?”
在这里,林则徐说的是,鸦片烟瘾并不难去除,难的是对鸦片的心理上的追求。更具体一点说,就是那些成瘾者,不惜触犯禁令而去吸毒,关键不在于其躯体上存在着毒瘾,而在于我们缺乏使他们产生恐惧的手段。当然,他提出的去对毒品的心理追求的措施,是使他们惧怕而不是我们现在的心理辅助治疗。不过,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我们要求林则徐也像现在决策者一样,把吸毒成瘾者当初是病人,是根本不可能的。
在这里我们还必须承认,林则徐的“革心”之说,主要是为了赞同黄爵滋的加重对吸鸦片者的惩罚力度之说,强调的是用法律的威严来“吓阻”成瘾者继续吸鸦片。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他毕竟把难以消除躯体依赖(难于革瘾),与难于消除心理依赖(难于革心)加以了区别,并且还提出了解决措施。这一点,作为当时的一名行政官员,确实是难能可贵的了。
在《湖广总督林则徐奏复黄爵滋塞漏培本之折并酌议禁烟章程六条折》中,林则徐主要提出了六项禁烟措施。
一,收缴与销毁烟具。这一措施的提出,基于林则徐对吸食鸦片情况的熟悉。林则徐的理由是:成瘾者大都偏爱使用老的烟枪(经过长期使用的),很多人非用“老枪”吸鸦片而不能过瘾。根据这一情况,林则徐提出,在收缴与销毁烟枪的时候,要特别注意收缴与销毁老烟枪:凡是收缴的烟枪,新烟枪可以在各州县就地销毁,惟有老烟枪则要贴上印花封识送到省里,由省里的高级官员当场启封后销毁。同时,把收缴烟具,作为一项政绩加以考核:收缴不力的,要撤职查办;收缴得力的,予以奖励。
二,黄爵滋提议,限令吸鸦片者在一年之内戒除毒瘾,如果一年之后再抓到吸鸦片的,严惩不怠(最高可至死刑)。林则徐同意拟议中的以一年为期限的法律规定,并提出了自己的补充建议:将一年的时间,分成四个阶段。不同的阶段,采用不同的惩罚措施。比如在第一阶段如果自首,那么就可以免除一切处罚。政策措施的原则就是“由宽而严,由轻而重。”
三,加大对开设烟馆、贩卖烟土的打击力度,严禁烟具制造。在当时,开设烟馆本就是死罪,但往往因为有人庇护,法律并不能真的执行。至于制造烟具的,为牟利常是费尽心机制造出各种豪华的烟枪。林则徐提出,限期一个月让这些制造者将烟具全部上交销毁,过期不交或继续制造烟枪的,严惩不怠,直至处死。
四,严厉惩处官员对下属或亲友、家丁的失察罪。即各级官员,凡是对其下属或亲友、家丁的吸鸦片行为不闻不问的,一律按包庇论处:除了将吸鸦片的人加以严惩之外,该官员也要撤职查办。
五,严厉推行保甲连坐制。地方基层的地保、排头、甲长等人,都有监督自己管片是否有吸、售鸦片的职责。那些开设烟馆之人的房东,如果不揭发检举租房人的犯罪行为,与犯罪人同罪,并且将其房产没收。
六,改进甄别与审查工作的方法。在一些吸鸦片烟人多的地方,衙门里很可能出现忙不过来的情况。被暂时拘留等待甄别审查的人,很可能在被扣押时夹带鸦片,趁机过瘾,然后在被甄别审问的时候显得精神抖擞,不像是有烟瘾的人,从而蒙混过关。林则徐对付这种情况的办法是“熬”:将嫌疑人带入拘留的房间前,严格搜身,即便是所携带的食品如糕点,也要敲碎。让这些人在室内“熬”着,时间一长,有烟瘾的人烟瘾发作,必然丑态百出,那么不用审问就能知道他是不是烟鬼了。
关于这第六条,我们需要适当解释:在当时,还没有如现在这样的检验方法如化验尿液,所以只能根据其表现来断定是不是成瘾者。而嫌疑人的表现,则是当时唯一的根据。所谓表现,又只能是犯瘾时候的无精打采、流泪、萎靡不振等等身体表现。
从以上林则徐提出的六条措施中,我们感到了这个人高度的责任心及对鸦片泛滥情况的深入了解。他所提出的每一项措施,都是切实可行的,非泛泛而谈。可以说,比黄爵滋的观点,更具有可行性。林则徐,作为高官(湖广总督),能够对情况掌握得如此清楚,显然是经过长期的调查研究的,这在当时是难能可贵的。因为在清代晚期,官员们普遍腐败无能,尤其是一些地方官员,只顾贪污腐败,对国家对人民采取完全不负责任的态度。
林则徐的这个奏折因为观点明确,建议切实可行,从而受到道光皇帝的赏识与赞同,是日后被委派为钦差大臣主持禁烟的重要因素。(刘晓春/文 2008年6月16日)
编辑:张玲娟(实习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