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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国初期的“四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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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禁”即禁种、禁运、禁售、禁吸。

  禁种:1914年3月5日,民国中央政府颁布《禁种罂粟条例》,共11条,宣布以后不得再种植罂粟。各地方当局、军政府也纷纷发布禁种命令并采取各种措施铲除烟田。

  禁运:各地方政府陆续发表禁止贩运令,如湖北、湖南、浙江都宣布贩运为非法,禁止土烟入境。民国中央政府还在1914年4月公布了《吗啡治罪条例》12条,严惩贩运、制造吗啡。

  禁售:1912年5月京师警察厅发出通告,限本市土膏店在5月16日前停业。安徽、武汉、山西、江苏等地也纷纷发出通告、通令,勒令销售烟土的商店停业。

  禁吸:民国政府对烟民进行了普查,发该牌照,逐渐递减,限期戒断。各地还成立戒烟局,强制性地让成瘾者戒烟。(刘晓春/文 2008年6月26日)


民国14年(1925年),北京悟真堂公所签发的戒烟酒证书

  编辑:张玲娟(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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