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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政府的“两年禁毒、六年禁烟”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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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5年4月,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颁行关于禁毒禁烟施行办法,针对毒品泛滥的状况,提出“两年禁毒、六年禁烟”的计划,规定1935年至1936年底为禁绝烈性毒品之期限。

  1934年2月19日,蒋介石在南昌各界5万人的集会上发表题为《新生活运动之要义》的演说,认为提高国民知识道德应从衣食住行四项基本生活开始,其中禁烟、禁赌、禁娼是新生活运动的重要内容,因此,禁烟运动与新生活运动一起推展开来。

1934年蒋介石发起新生活运动

  1935年4月,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公布《禁毒实施办法》与《禁烟实施办法》,开始实施“两年禁毒、六年禁烟”计划。6月,裁撤禁烟委员会,设禁烟总监,办理全国禁烟事宜。禁烟总监由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介石兼任。

  1936年6月公布的《禁毒治罪暂行条例》规定:制造、运输、贩卖毒品者,意图营利为人施打吗啡、或以馆舍供人吸用毒品者均处死刑。在1935年内,施打吗啡或吸用毒品者处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限期交医勒令戒绝。自愿投戒戒绝后而再吸用毒品者,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再犯者处死刑。在1936年内,施打吗啡或吸用毒品者,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限期交医勒令戒绝。自愿投戒后再犯者,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再犯者处死刑。自1937年起,无论制运售吸毒品,均处死刑。要求各省对吸烟者进行烟民登记,限期6个月办理完毕,并限期勒戒,至1940年底以前戒绝。1935年10月制订《禁烟治罪暂行条例》。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的颁布,取代了刑法第二十章的鸦片罪,原有的禁烟法也不再适用。1935年5月决定废止禁烟法。

民国24年(1935年),戒毒所出具的成功戒毒的证明存根

  在此期间还颁布了《禁烟禁毒考成规则》、《禁烟调验规则》、《公务员调验规则》、《禁烟总会及各省市禁烟委员会组织规程》、《禁烟禁毒实施规程》、《戒烟医院章程》、《禁烟罚金充奖规则》、《特许商人采办烟土暂行规则》、《特许设立土膏行店暂行规则》等法规。

  为配合“两年禁毒,六年禁烟”计划的实施,国民政府调整了禁烟组织机构,形成了以禁烟总监为核心,下设军事委员会禁烟总会、行营禁烟督察处、各省市政府民政厅、警察厅、各省市禁烟特派员等机构的禁烟组织系统。它有很浓的军事色彩,有人称此六年禁烟为“军事拒毒时期”,两年禁毒至1936年12月31日期满。

  此次禁烟采取渐禁的方法,分期分批地进行,比较符合中国实际,切实可行,故而取得较好的成效,从而使“两年禁毒,六年禁烟”运动成为中国禁烟史上一个重要时期。

  禁种:1935年时,绝对禁烟省份已有豫、鄂、皖、赣、苏、浙、闽、冀、鲁、晋宣布完全禁种,到1938年,17个绝种省份基本实现禁种。

  禁运:主要以查缉私运为主。

  禁吸:达到全国禁吸烟毒,禁烟计划才有望彻底成功。国民政府对禁吸工作给予了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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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烟毒危害教育与各种自愿、强制的戒烟方法,吸食烟毒的人数有了较大幅度的减少,人们的观念意识有了很大的改观,社会逐渐视吸食烟毒为不齿,社会风气随之有所好转。国民政府及各省市地方政府的工作还是较为认真的,并取得了不小的成效,百年烟毒受到了有效的扼制。(刘晓春/文 2008年8月11日)

  编辑: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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