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本投降签字仪式上中国代表徐永昌上将签字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修正了一些法规,增订了一些新办法。修正的法规有三种:1945年行政院的《肃清烟毒善后办法》、1946年2月行政院的《肃清华侨烟毒办法》和8月国民政府的《禁烟禁毒治罪条例》。新订的办法有9种,主要的有:1945年行政院公布的《收复地区肃清烟毒办法》,1946年的《举发烟毒案件给奖办法》、《禁烟考核奖惩规则》、《各省市县设置肃清烟毒调验所办法》、《收复地区戒烟院所设置办法》、《收复地区公私医院诊所办理戒烟调验监督规则》、《收复地区各省市监制戒烟药剂管理配发办法》及《收复地区办理烟民施戒及善后救济事务实施办法》等。
为实行战后两年彻底肃清烟毒的目标,国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也采用了有力的办法和措施,归纳如下:
第一,加强查禁工作。
第二,处理缉获烟毒。
第三,扩大禁烟宣传。
第四,划分禁烟督导区。
第五,推行禁烟联保连坐。
第六,办理收复区烟民施戒及善后救济事务。
除上述各项之外,国民政府在推行两年断禁政策期间,还对被日本毒化甚深的台湾和东北地区,作出了有别于内地的要求。

1946年6月西康省康属烟毒检查专员查获的一批烟毒人犯
抗战胜利后国民党的禁烟戏,基本上是在头二年唱的。这两年,它修正或新订的一系列法规,涉及面广,措施严峻;它也开展了一些具体活动,特别是扩大了宣传,这些对禁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当国民党蒋介石公然挑起了反共反人民的内战后,禁烟禁政就完全是个摆设了。
1946年11、12月间,联合国禁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美国纽约举行,国民党政府代表刘晋暄等出席。(刘晓春/文 2008年8月29日)

会场外景
编辑:张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