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三劳教所推行所外执行方式:剩余劳教期两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经批准可回归社会接受考验。但能否成行还要看计分考核情况———
月满300分给5天考验期
对剩余劳教期两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并且符合所外执行条件、具有家庭管束和社会帮教条件的劳教戒毒人员,经批准回归社会接受考验。
这是海南省第三劳教所推行社会考验期制度的一种所外执行方式。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劳教工作方针,进一步深化劳动教养执行制度改革,根据海南省司法厅的要求,海南省第三劳教所从今年起将现行的劳教戒毒人员所内减期制度转变为社会考验期制度,并于今年2月份对首批30多名劳教戒毒人员办理社会考验期。此制度的实施,在劳教戒毒人员及其家属当中产生很大的影响,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劳教戒毒人员是否能获得社会考验期,能获得多长的社会考验期,根据计分考核情况而定。月考核基本分满300分的,奖给社会考验期5日;每获奖10分,再奖给社会考验期1日。执行社会考验期的劳教戒毒人员必须每月向所在大队书面汇报一次本人的思想表现情况,该所还采取周电话、月回所考核和每月一次实地考察的方法定期对执行社会考验期的劳教戒毒人员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执行的社会考验期1日折抵劳教期1日;劳教期满按时办理解教手续。正在执行社会考验期的劳教戒毒人员如果有复吸等违法行为的,由劳教所作出取消执行考验期的决定,已执行的社会考验期不折抵劳教期,并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延长劳教期1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处罚。
海南省第三劳教所推行劳教戒毒人员社会考验期制度,从劳教执行模式着手,将劳教执行制度、管理教育工作向外延伸,充分挖掘劳教机关的职能作用,开阔了劳教工作新思路,在劳教人员及其家属当中产生巨大的影响,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据跟踪调查显示,有95%的家属对实行社会考验期反映较好,认为社会考验期对戒毒有所帮助。劳教戒毒人员赖广伟说:“社会考验期制度的推行,让我有了戒毒信心,使我认识到平时的操守表现及与家庭之间保持和谐关系的重要性,我相信经过社会考验期后,对戒毒一定会有所帮助。”通过半年的试行工作,全体民警一致认为:推行劳教戒毒人员社会考验期制度,真正建立起了由劳教所、居委会、劳教戒毒人员家属“三位一体”的社会帮教体系,落实了帮教措施,使场所改造秩序日趋稳定,场所秩序呈现一片良好的和谐氛围。随着劳教戒毒人员社会考验期制度的深入,将进一步提升其社会影响力,将对劳教执行模式产生更深远的影响。
近年来,该所按照司法部的部署和要求,立足于场所实际的,不断创新,勇于实践,先后实行了三种模式动态管理制、奖假制、违纪处罚听证制、民管会竞争上岗制、学分制等制度,使得各项管理措施能够围绕着提高教育挽救质量来发挥作用。在此基础上,该所推行劳教戒毒人员社会考验期制度,为劳教制度在执行模式上又打开了新的思路。(8月13日)
编辑:刘雪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