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毒品走私带来的司法新难题,有时候,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科学以及法律上的解释,更多地是办案方式的革新
“北京似乎正在逐渐成为中国毒品走私的‘中转站’,也就是说,在北京市海关缉私局查获的毒品走私案件中,毒品的来源地和消费地不全是北京,北京无形中起着‘中转站’的作用。”6月22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二分院)公诉二处走私暨新型犯罪公诉科科长桂杨告诉《方圆》记者。因为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和工作分工,二分院负责北京市全部毒品走私案件的批捕和起诉工作。
2008年至2011年5月,二分院共受理走私毒品案件98件109人,已全部提起公诉。在法院已作出判决的89件96人中,85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驱逐出境。
实际上,“98件109人”就是2008年以来北京市司法机关办理的全部走私毒品案件。
“马仔”与女性藏毒者
说北京是中转站,这其实不难理解。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在走私方式上,北京地区的毒品走私要么是乘坐航班时携带毒品,要么通过邮寄的方式进行。不过,犯罪分子比以前更狡猾了。通过对犯罪分子的讯问和其所乘坐的航班进行分析后发现,以前涉案航班相对集中,现在则很分散。而为了保证毒品安全到达目的地,他们事先还会对线路进行多次考察,包括多次转航的方式,确认“安全”后才开始进行毒品走私活动。
不仅如此,骨干成员在幕后操纵,雇用“马仔”具体实施走私行为已是毒品走私团伙的惯用伎俩。为提高成功率,他们对“马仔”的入境时间、航班、携带方式都会进行精心选择,“马仔”上机前或闯关成功后再告知与接货人的联系方式。而一旦闯关失败,立即切断与“马仔”的联系。这就是为什么侦查机关的工作往往止于抓获“马仔”,而难以查出“货主”、“买方”等幕后主要犯罪分子的原因。
同时,这也解释了另一个现象——携带毒品进入我国境内的犯罪分子大多数来自经济欠发达国家,因为走私团伙往往用高额报酬诱惑家境贫寒者充当“马仔”,甚至到医院寻找急需用钱的人充当“马仔”。“中部和南部非洲国家的非洲籍人员居多;亚洲地区的贩毒人员主要来自‘金三角’和‘金新月’地区。”桂杨说。
女性犯罪嫌疑人的增多则是毒品走私案件的另一个新趋势。据桂杨介绍,女性走私毒品犯罪的比例远远高于全国女性参与毒品犯罪的比例。“这主要是因为在走私毒品案件中,女性相对于男性而言被关注度低,可藏匿的方法和方式更多、更隐蔽,闯关成功率高。”桂杨分析说。比如,女性可以利用自身特点和优势,将毒品隐藏在卫生巾、内裤、假发里,甚至体内。在一起走私毒品案件中,一名怀孕妇女以吞服到体内的方式携带9 54.54克毒品非法入境,结果因吞毒过多造成流产。
此外,毒品走私还呈现出地域特征。对犯罪嫌疑人的国籍与所走私的毒品及其藏毒方式进行分析后发现,东亚籍犯罪嫌疑人多采用行李箱夹层藏毒的方式走私冰毒;非洲籍犯罪嫌疑人多采用吞服的方式走私海洛因;而南美籍犯罪嫌疑人多走私可卡因。
隐蔽的走私手段
虽然人体藏毒、行李箱夹层携带仍是主要的走私手段,但为了走私毒品,犯罪分子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近年来新的走私手段不断出现,方式也日趋隐蔽。为了顺利通关,他们往往将毒品藏入洗发液、假发套、鞋跟里等非常见部位,或将毒品藏匿于印刷品夹层中、包装完整的茶叶罐以及柱状机械零件内,甚至藏于地毯中,即便使用X光机也很难辨认。
2010年10月14日,北京海关快件处关员在对超马赫公司承运的一票未报关的印刷品(工具书)查验时,发现X光机检图存在异常。拆开其中一本印刷品,发现装订部位夹层被挖空,内装满白色块状物品。经化验为可卡因,每块净重25克,13本印刷品中均有夹层,全部毒品净重3.2千克。
实行人货分离,通过邮寄的方式走私毒品也越来越受到青睐。而且犯罪分子往往委托不知情的邻居、房东帮忙接收包裹,以转移侦查人员的注意力。
2008年1月15日,中亚某国籍地毯商人委托他人将3条藏有毒品的地毯由其本国快递到新疆乌鲁木齐,接收人是他的女友(后经查证其并不知情)。
该包裹在首都机场入境后,海关关员例行检查时发现3条地毯中有可疑物,进一步检查发现其中有疑似海洛因的粉末。海关缉私局经鉴定确认是海洛因,遂派侦查员前往快递交付地布控,将准备接货的犯罪嫌疑人抓获。原来,犯罪分子将海洛因装入直径约1毫米、长约40厘米的塑料管内,两头热封,用与地毯颜色相同的羊毛纤维将塑料管缠裹后,混同其他毛线一起编入地毯中。经鉴定,3条地毯中藏匿的海洛因净重5230克,纯度为66.3%。
新型毒品的司法难题
除去走私方式及手段的翻新,几年来非常见毒品的认定也给司法带来了新难题。据了解,传统毒品走私以海洛因、冰毒(甲基苯丙胺)为主,但近3年来走私乙酰可待因、咖啡因、大麻等非常见毒品的越来越多,毒品数量越来越大,纯度也更高。
在一起走私、贩卖、制造苯丙胺类兴奋剂右旋芬氟拉明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私自购买右旋芬氟拉明原料药共计84.5千克,交由他人制成成品药158万余片(365.58千克),然后以减肥药的名义,通过邮寄的方式销往美国、英国等地。
苯丙胺类兴奋剂是苯丙胺及其衍生物的统称,有十几个品种,是联合国精神药品公约规定管制的精神活性物质,具有很大的滥用潜力。右旋芬氟拉明是其中的一个品种,属于抑制食欲型兴奋剂。
右旋芬氟拉明是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属于刑法规定的毒品,定罪不成问题。但是,右旋芬氟拉明究竟属于“苯丙胺类毒品”还是“二类精神管制药品”,将对量刑产生重大影响。若属“苯丙胺类毒品”,量刑档次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无期徒刑和死刑;如属“二类精神管制药品”,则适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
桂杨说,由于法律解释和药理学解释发生分歧,且目前尚无有权解释部门对此作出权威界定,因此,对此类新型毒品如何界定,给公诉工作提出了新的难题。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依据“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最终是以右旋芬氟拉明属“二类精神管制药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量刑的。
解决“故意”认定难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据桂杨透露,新型贩毒手段还带来取证和主观故意认定的难题。
在走私毒品案件中,除少数采用人体藏毒方式走私、主观故意比较明显的犯罪嫌疑人认罪外,多数犯罪嫌疑人并不认罪——采用行李箱夹层携带毒品的,辩解说对夹层中的毒品不知情,系被他人利用;体内藏毒的,在承认所吞食物品违法性的同时,否认知道其为毒品,而辩解说货主告诉其为药品、黄金、钻石等违禁品。
在传统的人赃俱获的贩毒案件中,证据比较好调取和固定,但在采用人货分离方式走私毒品的案件中,走私毒品人员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走私,利用不知情的人员帮助取货。这类走私案件环节多、参与人员多、人货分离,面临着走私行为本身难以被查获、查获后难以发现并追捕走私毒品的真正犯罪人员、抓获后主观故意的认定缺乏证据支持等一系列难题。
针对走私毒品犯罪主观故意难以认定的难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7年11月18日发布、2008年1月18日实施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等八种情形,被告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
桂杨告诉《方圆》记者,在司法实践中,除了依据上述八种情形,他们还从三个方面判断是否“明知”:一是通过携带方式进行判断,采用特别隐蔽的方式携带,本身就说明其有逃避海关检查的目的,因为正常物品无需特别隐藏;二是通过查获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是否正常进行判断;三是通过讯问,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生活背景、职业和收入状况、入境的目的、联系人等,根据得到的回答和辩解,结合法律的具体规定,综合判断。
有时现场证据实在太少,但又非常可疑,就需要补充侦查。在一起被告人采用行李箱携带大麻叶“光明正大”地闯关案件中,当时的证据既无法证实其采取了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检查,也无法证实其获取了高额报酬,认定其主观“明知”的难度很大。这个案子最后就是通过讯问、补充侦查来认定其主观故意的。(2011年7月25日)
编辑:孙成(实习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