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关于对有重大贩毒嫌疑人员开展重点查控工作的通知》精神及安徽省厅、市局禁毒部门的具体部署,利辛县公安局缉毒大队自2007年8月份开始,进一步加大对辖区涉毒嫌疑人汪某路的监控力度,在兄弟单位的大力配合与协助下,经过长达半年的紧张工作,一举成功摧毁了以汪某路为首的特大贩卖毒品网络。
毒枭首现其身
2005年4月12日,上海市公安局禁毒处会同普陀公安分局刑侦支队破获一起利用物流货运运输毒品案件,当场抓获涉毒犯罪嫌疑人汪某路(男,汉族,1972年10月6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家住利辛县阚町镇汪圩居委会),并从其驾驶的皖S-13366牌照的北京现代“索纳塔”轿车内查获四块海洛因,重达996.15克,后因证据不足,不能证实该毒品归其所有,被普陀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06年9月15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针对汪某路涉嫌贩卖毒品一案,利辛县公安局副局长王纯青同志始终高度关注。为彻底查清汪某路涉嫌贩卖毒品的有力证据,成功摧毁其贩卖毒品网络,王纯青亲自物建情报、特情人员,收集内幕性、深层次信息,深入调查与汪某路有关的贩毒组织和网络,精心经营,适时开展专案侦查工作,以彻底摧毁其贩毒网络。
组织专案侦破
2007年11月27日,汪某路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攻克汪某路涉嫌贩卖毒品案的时机已经成熟,副局长王纯青及时从缉毒大队、刑警大队城关中队等单位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侦查汪某路涉嫌毒品犯罪专案工作组,并亲自指挥专案组的工作。
为彻底查明汪某路涉嫌毒品犯罪的有关证据,根据工作需要,2007年12月1日,专案组安排民警江丙军同志奔赴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调取2005年4月12日汪某路涉嫌利用物流货运运输、贩卖毒品的有关证据及相关资料。12月2日晚8时许,按照审讯计划,专案组进一步加大对汪某路的审讯力度。12月3日凌晨,经过利辛民警巧妙机智、丝丝入扣的审讯,面对大量的证据,汪某路这位昔日侥幸逃脱法律制裁的毒枭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如实供述了其贩毒团伙自2005年初开始,在上海、广州两地多次利用物流货运贩卖毒品的全部犯罪事实。
同伙上海落网
2008年1月17日,被上网追逃的汪某路贩毒团伙成员王某飞(男,汉族,1969年4月8日出生,无业,初中文化,利辛县阚町镇朱圩村人,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长江路11号)在上海市嘉定区落网。获知信息后,副局长王纯青高度重视,亲自带领缉毒大队大队长纪鸿文、民警江丙军、徐建军等人前往上海,配合当地警方进一步查清汪某路贩毒团伙犯罪的相关证据,并适时将犯罪嫌疑人王某飞押解回利辛。
2008年1月19日至23日,利辛县公安局赴上海专案组民警与上海警方密切协作,紧紧围绕王某飞涉嫌贩毒案件,开展了大量、细致地调查取证工作,并依法扣押了王某飞的黑色“丰田”轿车1辆、手机4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通宝卡2个、牡丹灵通卡一个以及纯金项链、手链、吊坠等物品。1月23日19时许,王某飞被顺利押解回利辛。副局长王纯青随即抽调刑警城关中队民警王超配合缉毒大队民警组成联合审讯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讯方案,积极开展案件的审讯工作。经过两天多的艰难审讯和斗智斗勇, 1月26日8时许,在铁的事实面前,犯罪嫌疑人王某飞终于低头认罪,如实供述了其伙同犯罪嫌疑人汪某路、庞某(男,30岁,其他情况不详,在逃)、王某光(男,汉族,1980年9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利辛县阚町镇朱圩村,在逃)、赵某青(男,汉族,1969年6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工人身份,原籍江苏省六合县,现住上海市中兴路1879弄25号,在逃)等人贩卖毒品海洛因2396.15克的全部犯罪事实。
贩毒过程回放
犯罪嫌疑人汪某路与犯罪嫌疑人王某飞、王某光系利辛县阚町镇同乡,年龄相仿,彼此知根识底,来往密切。2005年初,汪某路(当时租房独居于上海市普陀区桃浦一村317号501室,无业)电话联系到在广州的王某飞、王某光,提出从广州购买毒品海洛因,到上海进行贩卖。王某光当即答应,并邀请汪某路到广州面谈。不日,汪某路便乘坐上海至广州的民航班机飞抵广州,随后入住在王某飞预定的宾馆内,并伙同王某飞、王某光三人秘密达成贩毒约定:海洛因价格为200元/克,汪某路首先要把购买毒品的货款汇到王某飞、王某光指定的银行,同时提供收货人姓名。王某飞、王某光接到汇款后,及时通过物流公司把毒品托运到上海。毒品托运到上海后,王某飞、王某光再通知汪某路物流公司的联系电话,然后,收货人持身份证把货提出。至此,整个交易便算完成。
按照约定,2005年3月22日,犯罪嫌疑人汪某路根据犯罪嫌疑人王某飞提供的银行卡号,将20万元货款汇到广州,同时提供接货人姓名为汪某路。王某飞、王某光提出汇款后的当天,在扣下2万元之后,便把其余的18万元交付给其上家贩卖毒品犯罪嫌疑人庞某。按照约定,庞某通过广州双鼎(浙联)运输有限公司,采用打包托运衬衣(藏带海洛因)的方法,把1000克海洛因从广州托运至位于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890号的货运中心。根据王某飞的安排,犯罪嫌疑人王某光参与了整个托运过程,并把托运手续及时交付给王某飞。2005年3月26日上午,王某光电话通知汪某路,告之货已到上海以及货运中心的联系方式。汪某路在确认货运中心的确切位置后,于当日下午持本人身份证把货提出。汪某路拿到海洛因后,便及时电话联系下家犯罪嫌疑人赵某青,并在上海市火车站北广场附近的“衡丰路”桥下,以220元/克的价格,分三次把1000克海洛因全部贩卖给了赵某青。
2005年4月8日,汪某路根据王某光提供的银行卡号,将一笔19.2万元的货款汇到广州,并提供接货人姓名为其妹夫邵某东。王某飞、王某光提出汇款后,扣除1.2万元,把其余下的18万元交付给毒贩庞某。随后,王某光伙同庞某通过广州“双鼎”(浙联)运输有限公司,打包托运“富贵鸟”牌衬衣两箱(夹带四块海洛因)到上海市普陀区真陈路115号的“新港”货运中心。4月12日下午17时许,汪某路驾驶皖S-13366牌照的北京现代“索那塔”轿车到“新港”货运中心,并持其妹夫邵某东的身份证提出“富贵鸟”衬衣两箱。在汪某路欲架车离开时,被早已守侯的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其车内查获四块白色物品。后经鉴定,该物品净重996.15克,检出海洛因含量为39.81%。
据犯罪嫌疑人汪某路、王某飞供述:通过上述同样的贩毒方式,其贩毒组织于2005年3月上旬已交易过两次,共贩卖毒品海洛因400克。
后记
目前,犯罪嫌疑人汪某路、王某飞均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其他团伙在逃犯罪嫌疑人已被上网追缉。(2月6日)
编辑:杨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