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是正月十五元宵节,去了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无意间发现在强制治疗管理处的强制戒毒人员的期限竟然出现了强制戒毒3个月的强戒人员,我觉得非常的惊讶。因为2003年开始,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强制戒毒人员收容期限一般都是半年期限的强制票,到如今已有5个年头了,在这几年里,所有的强制戒毒人员都是在这里强制戒毒半年期限,所以一下子出现3个月的强制戒毒人员确实显得非常的突然。
后来我询问了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内部的一些工作人员,才知道这些强制戒毒期限为3个月的强戒人员都是北京市崇文区缉毒处送过来的,而且都是新型毒品冰毒的成瘾者。作为强制戒毒的管理人员他们认为一方面,新型毒品冰毒的成瘾人群和传统毒品海洛因依赖人群的戒断症状有一定的区别,新型毒品在戒断过程并不像海洛因人群那样顽固,戒毒反复发作的频次不会像海洛因那么高。
另外,他们还认为作为第一次被强戒的新型毒品吸食人群中,有个别人的悔改意图较为明显,伏法意识较为强烈。所以崇文区的缉毒收治过程中的管理人员,先从新型毒品使用人群戒断的特点出发,再根据被强戒的个体心理差异来综合制定强制戒毒的期限,于是出现了强制戒毒人员6个月和3个月两种强制戒毒期限并存的情况。
本人认为这种情况是非常值得肯定的。尤其是在今年6月1号以后,新颁布的《禁毒法》即将实施,强制戒毒和自愿戒毒等多元化的戒毒模式即将推出,在这些工作领域中,根据毒品种类特点和使用毒品人群特点来制定合理的强制戒毒管理方案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做一方面能够体现我国政府在戒毒工作领域中的人文化管理精神,另外一方面,如果能够缩短部分有戒毒信念的强制戒毒人员的羁押期限,能够为我们国家节省一部分宝贵的资源。如果仅仅根据书面的条令在工作上都是简单的一刀切,势必会让我们的工作走向一个僵化的模式。
从6月1号以后,新颁《禁毒法》的强制戒毒期限统一规定为1-3年,其实新颁《禁毒法》之所以设定这样一个强制戒毒期限上的弹性空间,就是为了我们戒毒工作的管理部门能够在具体的工作环节上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在管理上的人性化理念。毕竟我们戒毒的工作目标是降低毒品对我们社会的危害,而不是为了制裁,强制戒毒的目的是改变人们的不良社会嗜好,更好地走向主流的社会生活。所以因地制宜的制定每一个戒毒人员的戒毒方案,推出个性化的管理理念,对我们的戒毒工作将会起到重大的推进作用。(张刃/文 2008年2月22日)
编辑:杨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