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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协助 毒贩立功获轻判
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3月7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饶智夫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国安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国安系吸毒人员,2007年5月底至8月15日期间,被告人张国安采取少量多次的方式,以单价每克35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饶智夫处购得毒品海洛因约195克,为达到以贩养吸的目的,其将所购毒品除用于自己吸食外,其他部分以每0.1克100元,0.3克200元,0.6克400元或1克400元不等的价格,在抚州市抚纺、“福满堂”酒店附近、三纺等地,贩卖给吸毒人员,至案发被告人张国安共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海洛因约80克。

  2007年8月1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国安在其租住的抚州三纺宿舍被公安干警抓获,公安干警当场从张国安的房间内缴获毒品海洛因0.4795克。被告人张国安归案后,供认其毒品是来源于饶仁夫,被告人饶智夫系饶仁夫弟弟,负责运送毒品给他,并于同日下午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饶智夫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饶智夫向被告人张国安贩卖毒品海洛因约19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国安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约8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但被告人张国安在归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饶智夫,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2008年3月9日)

  编辑:杨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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