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运输毒品而被抓获,但是在庭审中坚称自己并不知晓是毒品。合肥市中院以“主观应当知道”为由,认定被告人王世林、郭潇、彭志翔、张卫东、李超运输毒品罪名成立。4月11日,法院分别判决王世林等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以及有期徒刑14年到15年不等。
据悉,这是自今年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以来,合肥法院首次以此意见为依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0月下旬,张万亮(另案处理)指使被告人王世林安排人员到合肥市接收一件从云南交邮的包裹,并转交给其指定的取货人。被告人王世林遂找到被告人郭潇,许诺给郭潇3000元报酬,给付合肥接收包裹之人4000元报酬,并承担一切费用。被告人郭潇找到被告人彭志翔。10月26日晚,被告人彭志翔来到合肥,化名“张古”住进胜利路万锦快捷宾馆(以下简称万锦宾馆)212房,并将住宿地点、化名等告知了被告人郭潇。同年11月1日,被告人彭志翔在合肥办理了一张化名“张古”的假身份证。其间,被告人郭潇还三次往被告人彭志翔的农行借记卡里共计存款1500元,作为彭在合肥期间的费用。
同年10月29日,邮包从云南省孟定邮政支局寄出。同年11月1日下午,被告人张卫东受其弟张万亮指使从临泉县赶到合肥,入住万锦宾馆215号房,以监视住宿于212房的被告人彭志翔并伺机交接毒品。11月2日中午,被告人李超受张万亮的指使携带4000元赶到合肥并入住万锦宾馆401房,拟将钱款送交张卫东用于毒品交易。
11月1日,合肥海关缉私局在邮递公司截获收件人为“张古”的毒品包裹。经鉴定,该毒品嫌疑物净重1402克。从毒品嫌疑物中检出单乙酰吗啡、二乙酰吗啡成分,其海洛因含量为42.8%。
法院认为5名被告人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运输毒品海洛因,数量达1402克,其行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2008年4月15日)
编辑:王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