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生产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层层责任制,签订生产安全责任书。麻醉药品生产企业从总经理(厂长)——部门经理(处、科长)——分管处室(车间)——班组操作人,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人人签定责任书,层层负责,做到“责任到人,有职责、有检查,由落实实施”。
第二十四条 实行生产与安全保卫工作“三同时”。麻醉药品的生产(包括研制)与安全保卫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
第二十五条 麻醉药品专用仓库必须位于库区建筑群之内,不靠外墙的一侧,仓库采用无窗建筑形式,整体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具有抗撞击能力,入口采用钢质保险库门。
第二十六条 麻醉药品生产单位应设立电视监控中心(室),统一管理监控系统与防火防盗自动报警设施。生产区、生产车间、仓库出入口及仓库内部等关键部位应安装摄像机,监控麻醉药品生产的主要活动。仓库应安装自动报警装备。
第二十七条 麻醉药品生产区人口设置安全检查室,对出入生产区的人员与物品实行安全检查。 生产区人员通过安全检查室进入生产区前必须更衣,通过安全通道后穿戴岗位工作服,从事生产活动。
第二十八条 建立麻醉药品生产区通行证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与限制非生产区人员进入生产区。非生产区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入生产区,必须持通行证,并接受案件人员检查。 ,上级机关领导来厂检查工作,必须由厂领导陪同,持通行证出入生产区。
第二十九条 制剂车间在领用麻醉原料时必须坚持“领料不停产,停产不领料”的原则,严格按照当天使用,当天领料的规定限额领料(不超过一天的使用量),所领原料不得在车间内停放过夜。在生产过程中英对麻醉药品原料、中间体、成品严格管理,严格库房与车间的交接制度。
第三十条 麻醉药品生产车间必须同时两人以上方可进入生产岗位,工作之余不得在岗位上逗留。
第三十一条 生产车间或生产区域、仓库及保管麻醉药品的留样室必须双人双锁,钥匙分别由指定的人保管,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人员同时在场,方能开关门锁。
第三十二条 对麻醉药品生产线、麻醉药品专用库房基监控系统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隐患,限期整改,保证监控效果。(4月20日)
编辑: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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