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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全国的收集和评估资料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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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示麻醉品使用和滥用的未来趋势的原始资料可以从许多来源取得,其中包括医务人员的记录以及医院、社会保险机构、学校管理人员、警察局、海关当局和法院的档案记录。还应促请全世界的卫生协会与卫生组织合作,共同收集这种资料。在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下,在制定旨在防止有关麻醉品的滥用及减少其需求的国家政策时,应当参考上述资料。

  这种资料一般地只存在于有关的机构或有关人的记录中,为使其对决策者起参考作用,必须有一个专门系统或机构来收集、核对和分析这些资料,特别应注意到本国资料和区域资料的连贯性和可比性。
    
  建议行动方针
    
  在国家一级

  作为一个开端,主管的国家机关可指定一个工作组,设计出简单、易于使用和可靠的标准格式,以便能:
(a)有利于从关注麻醉品滥用的各个方面的机构收集到关于麻醉品滥用的统一资料;
(b)由各个有关单位用来收集基本的说明性材料;
(e)在全国使用,作为进行流行病调查的基础;

  在当地和国家一级,可成立一个简单的机构来核对这些材料的报表。这种材料可免费提供给参与研究和(或)规划的机构和人员,但在材料中应删去其中的人名和身份等细节情况。可建立机制使决策人员和负责控制麻醉品滥用的专业人员共同分享这些材料。这种分享可促使使用统一的资料收集技术并使之有可能对新的滥用趋势作出早期预报。

  任何调查统计报表的格式都应经过实地试用,以考察它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并由适当的研究人员独立地加以分析。

  除发起旨在减少到麻醉品的非法要求的措施和活动之外,有关部门(卫生部、或教育部、社会福利部,视情况而定)还可研究探讨麻醉品滥用的各种可能根源并在必要时提出消除这种根源或至少消除其中最严重的根源的行动建议。这种研究在适当时可采取调查形式,调查麻醉品成瘾的人或各类成瘾的人或很可能滥用麻醉品的各类人的社会和家庭情况、住房、就业、教育水平以及看来可导致,麻醉品滥用的任何其他因素。凡有可能,应进行研究,评价各国减少麻醉品滥用的方案及所使用的技术有效性。

  鉴于制药工业的不断发展,鉴于对新发现的麻醉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组织的作用仍在进行大力研究并有被滥用的危险,有关机构可制定条例或发布命令(如果至今尚未存在此种条例或命令),指示各地的卫生部门、医务人员、药剂师、教育部门和研究机构的负责人,如发现有任何人表现出对某种新发现的药品或药物开始上瘾的症状或对某种原来认为无害的药品开始上瘾,而现已查明它具有麻醉特性或致幻特性者,即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可考虑对这种药品或药物是否加以控制,或视情况加以更严格的控制。
    
  在区域一级和国际一级

  由国家主管当局制定的标准报表应在实现中试用,如果发现有用,即应用来收集可比资料。国家当局应确定哪类材料需作为调查统计的关键问题,如发生率、流行程度、危险因素和病因学。各政府之间以及各政府与有关的国际组织如卫生组织、麻醉品司之间相互协作,努力查明共同的危害因素并确定将进行研究,以确定这些因素是否有预测性。

  应首先在少数几个国家中,编制出进行试点调查的暂行调查表格;如果行之有效,可在更多国家进行这种调查。

  宜提供技术援助,帮助各国收集保存标准报表材料,但应适当照顾到使用这种表格的国家的社会和文化情况。

  邀请由取得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咨询地位的而且关注控制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在纽约和维也纳建立的委员会,作为交流有关资料的交流中心,把有关资料散发给各国关注麻醉品滥用问题的座位中心联络点的非政府组织。

  在对于麻醉品的非法贩运和滥用的规模不完全了解而且各国主管查禁此种非法活动的机构的作法大不相同的区域,可由区域委员会总部的一个单位同联合国系统现有的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合作,确定其成员国对加强麻醉品控制的需要,如果需要改进查禁非法麻醉品贩运的执法工作,这样一个单位可与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刑警组织)和海关合作理事会合作,共同执行一些区域方案,特别是关于举行高级警事官员和海关官员的定期工作会议的方案,以期在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加强警察和海关当局之间的合作并交流情况。如果某一区域委员会制定了为此目的的区域性项目,可考虑由联合国系统内各来源对这种项目给予支助。

  如果在某一区域内,麻醉品的非法使用和贩运已引起共同关注,而且有必要在区域一级采取共同行动以遏制本区域各国内或其中某些国家内麻醉品的滥用和非法贩运,有关国家的政府可考虑建立一个科学研究和教育的区域中心,以利于查禁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按《1961年公约》第38条之二的规定)。(7月3日)

  编辑: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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