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公约—合理使用含有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的药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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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证据表明,并非每个国家都能充分确保基本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供应。使病人得不到必要和适当的麻醉品进行治疗有悖于国际麻醉品条约的文字和精神,亦不符合卫生组织关于“2000年人人获得保健”的目标。确定国家需求和确保基本麻醉品充分供应是任何保健系统的首要优先事项。同时也应避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过量使用和误用。
在某些国家中,有迹象表明,大多数精神药物的处方是由那些不了解这些药物的精神特性也不知道可能会被滥用和误用的医师开具的。此外,在向大批病人开具这类药物的的处方时,往往未经过检查和诊断,而且常常在未经定期重新 检查是否有必要的情况下连续让他们长时间使用这类药物。
在某些国家中,有迹象表明,病人未能得到充分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治疗,要么开始时未予提供,要么未能持续提供。虽然各国情况不同,但往往取决于医师是否了解各种药物的用途、适当的治疗以及是否过于担心这些药物的致瘾效果。
由于数据不全且经常有误差,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往往受到阻碍。国家卫生当局、学术机构、专业卫生组织及其他机构常常不能向专业卫生人员充分提供关于正确使用麻醉品的资料。推销活动在内容和完整性上亦各不相同(制造商的小册子、广告和私人代表等)。在许多国家中,未能很好地组织对开具这类药物进行监测。有必要提供更准确的统计数字和可以在各国之间进行比较的数据,以便对开具这类药物的趋势进行比较研究。此外。还有必要向专业卫生人员提供经改进的有关麻醉品用途的资料。
在某些国家,国家或国际控制使麻醉药品的供应和销售受到了影响,从而间接地妨碍了为了正当的医疗用途而提供这些药品。卫生组织执行局业已注意到并讨论了这一问题(EB79/6.1986年11月7日,第17-19段)。在卫生组织的一些区域中,难以获得置于控制之下的药物。在某些情况中,药房由于国家有关当局规定的额外登记手续或由于某些药物被列入《精神药物公约》而被解释为是危险的、应禁止使用而不再愿意购进这种药物。这种状况业已在这些药物的供应方面导致了严重的困难,特别是在乡村地区;在基本卫生保健方面,这类药物常常不允许卫生保健人员在处方中使用了。这种限制供应的做法对正当处理严重的医疗问题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不应忽视这种严重的不利后果。 建议的行动方针 在国家一级
国家麻醉品控制当局或卫生部(酌情)应根据需要具体规定出必须为一般性药物在治疗、特别是基本保健起码供应哪些列于表二和表三中的麻醉药品的精神药物。
有关当局应与制药工业合作,在专业医疗护理人员和药剂师以及执法机构(酌情)的协助下,设法拟订出一致同意指导方针来改进处方和发药制度。国家卫生当局应确保向专业卫生人员和基本保健人员提供有关妥善使用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物的准确和客观的资料。
国家卫生当局应确保国家和国际的措施不被误解以至限制为正当的医疗用途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如果立法妨碍所需药品的供应和使用,则国家的当局便应考虑采用更加灵活的立法结构。
该当局可与研究学术机构合作,进行或发起进行一些研究,以探讨如何监测精神药物处方和消费方面的发展趋向及其合理的使用。为了改进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工作,该的当局和有关专业组织可利用卫生组织制定的“解剖-治疗-化学药物分类系统”和“核定日用剂量”测定技术。
为了发现进口或当地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中假标签或制剂质量低劣的问题,应建立或酌情加强国家药物质量控制实验室。为了确保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控制,应协助国家麻醉药品实验室服务和药物控制实验室的活动。
卫生部及在情况允许的条件下其他各部、医生、制造商及其他有关各方,应确保在推销麻醉药品和精神作用药物时时刻以安全和效益为准则。卫生部或其他任何有关当局应就免费发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的样品制定条例。
有关当局可酌情与制药企业或其他代表组织共同审查任何有关宣传其产品的印刷或其他材料、刊登广告或通过大众传媒介以及其他推销手段宣传其产品的法规或自愿性方案。这种法规或自愿性方案可以作出规定,不允许片面夸大这些药物的刺激作用和滋补作用,以避免对麻醉品成瘾者产生诱惑。 在区域一级和国际一级
卫生组织应当促进国际一级的协作研究,包括现场研究,以便提供数据来改进麻醉品的处方、消费。这种研究工作当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同时进行。
联合国有关机构应考虑协调进行各项研究,以便对为了正当医疗用途供应和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情况以及国际控制对这种供应和使用所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估。这些机构应根据这些研究的结果就改进这类药物的供应和使用以及酌情休整修正对这些药物实施的国际控制的必要性提出各种建议,此种建议可以是一般性的,也可以是针对有关国家和地区的。
卫生组织应继续协助各国教育当局编制医疗和药物教育的培训教材,并协助他们为医疗人员和其他保健工作人员开设培训的课程,以便促进合理处方和使用含有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的药剂。(7月23日)
编辑: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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