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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议:医用和科研用精神药品不能排除在禁毒法之外


  (本报北京12月24日讯 记者杨傲多) 正在北京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3日下午分组审议了禁毒法草案。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医用和科研用的麻醉品和精神药品不能排除在本法之外。

  陶驷驹委员说,草案规定,“本法所称毒品……但是,依照国家规定用于医疗、科研等用途的除外。”对“毒品”,国际上叫“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草案第2条中也已经对毒品进行了界定,就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除外”就将医用、科研用的麻醉品和精神药品排除在外,不受本法管制。建议把“但是”至“除外”一句去掉。

  祝铭山委员认为,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等是毒品,其属性是能够使人成瘾。用在何处、怎么用不能改变其性质,不能因为用于医疗、科研就不是毒品。在医疗、科研方面可以使用,但必须在特别管制情况下使用。所以也建议删掉这个但书。何椿霖委员说,不能因为毒品改变了用途就不是毒品了,所以也赞成删去但书。(12月27日)

  编辑:杨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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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毒品案件的处罚规定 10-30
v 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 10-26
v 禁毒法草案将“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统一规定 10-25
v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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