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染上毒瘾,苦于没钱供吸,竟然参与贩毒,并在海洛因中掺和杂质,以次充好。1月21日,41岁的田秋生被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田秋生系有毒瘾的吸毒人员,2007年9月,被告人分五次向廖某某贩卖海洛因,计1.6克。9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田秋生准备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廖某某0.8克海洛因,在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随后,东台市公安局侦查人员从被告人租住房的冰箱内搜查出含有海洛因的毒品10.1克。被告人对五次向廖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但称在其家中查获的10.1克毒品是准备自己吸食的,而且为了多赚钱,所卖出的毒品中掺了其他粉质物,所以海洛因的成份很低。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秋生吸毒并且贩卖毒品海洛因,总计数量达10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科刑处罚。被告人属于以贩养吸的人员,其犯罪数额应以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总和计算,且毒品纯度不影响其犯罪数额的认定,故被告人所提出的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含量很低并且是留着自己吸食的辩解不予采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1月22日)
编辑:杨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