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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未成年团体贩卖毒品案
重庆法院网

  2008年1月28日上午,酉阳县人民法院刑庭少年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其中涉及2名未成年被告人冷某某、陈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松、陈某知道在酉阳县贩卖毒品有利可图,遂欲购买毒品来卖。2007年7月底,被告人田松知道被告人朱齐麒以前卖过毒品,于是找被告人朱齐麒商量买毒品。被告人朱齐麒同意后找到被告人冷某某联系购买毒品。与此同时,被告人陈某也找到被告人冷某某联系购买毒品。2007年8月3日被告人陈某、田松分别出资人民币2000元、4000元,由被告人朱齐麒、冷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四被告人一起将其6000元毒资由本县工商银行汇至犯罪嫌疑人侯亚迪(另案),购买氯安酮(俗称K粉)125克,甲基苯胺(俗称冰毒)9.75克回酉阳贩卖。2007年8月5日被告人冷某某去本县“泰康”货运部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毒品被公安机关当场缴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冷某某、陈某、朱齐麒、田松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各被告人各自贩卖毒品数额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案情复杂,又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法院将择日宣判。(2月9日)

  编辑:杨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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