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毒枭”刘招华在广东高院二审过堂抛出惊人之语:在宁夏制毒是支援西部大开发
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震惊全国的“大毒枭”刘招华等人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刘招华及其心腹郭锐荣、妻子李晓青等6名被告人过堂受审。
一审查明,刘招华从1995年开始至1999年间,伙同陈炳锡(另案审理)、郭锐荣、纪辉龙、丁智文等人,先后在福建省福安市、广东省普宁市、宁夏银川市等地共生产甲基苯丙胺(冰毒)12.675吨。刘招华通过制造、运输、贩卖毒品共获利3200多万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招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7年7月1日,刘招华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不当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
二审中,刘招华对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事实进行辩解。刘招华及其辩护人提出,刘招华生产的是盐酸左(右)旋甲基苯丙胺,与甲基苯丙胺(冰毒)不是同种物质,对刘招华的定罪量刑不适用甲基苯丙胺的认定标准,申请对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的物品进行重新鉴定。
在法庭上,刘招华还抛出惊人之语,称其在宁夏银川等地设厂制造盐酸左旋和右旋甲基苯丙胺,是响应国家的号召支援西部大开发,他是有功人士。
公诉机关认为,刘招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对查获、扣押物资进行重新鉴定的理由不充分。(2008年4月20日)
编辑:杨彬

“大毒枭”刘招华18日在广东高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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