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公约—加强国际控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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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按照《1961年》第19条的规定,缔约国应向国际麻醉品管制局(麻管局)呈报其下一个日历年麻醉药品实际需求量的估算。此外,已有为数众多的国家自愿地就国际控制下的精神药物提出类似的估算量。有些估算是以国家药物生产或制药公司所提供的资料为根据的,因而往往过高地估计了市场的潜在需求量或医务需要作出更加准确的估计,还需要采取其他行动,其中包括对目前正在制造和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在治疗上的应用加以确定。卫生组织在其麻醉品行动方案范围内已经为更加精确地预测治疗用麻醉品包括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需要量拟订了指导方针。要改进精神作用药物的处方、供应和使用制度就需要加强国家药物服务部门、医疗和制药研究机构、制药工业和其他方面的合作,以期确保这些做法与国际控制制度的要求相一致。 建议的行动方针 在国家一级
国家麻醉药品控制当局可在有关部门的领导下有计划地从医生、医院、诊所、药剂师、学术机构、制药工业以及个体制药者各方面收集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及其制剂的治疗用途的详细资料和数据,以便更加精确地得出本国正当医需要的估计数,制定出年度生产计划,并在由政府特别指定的工厂中执行这一计划,从而确保合法使用,防止滥用。
有关当局可(酌情)与社会保障机构合作,研究需以麻醉药品治疗的某些疾病的发生率和流行程度。
应鼓励专业协会、私人基金会和学术机构与制药企业及在适当的情况下与卫生部进行合作研究,以期找出不易被滥用而至少在治疗效果上不亚于原有药物的精神作用药物,同时设法研究合成药品,即通过加入中和性药物来降低药品的致瘾作用。这种研究应充分考虑特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镇痛的效能。
此外,还应鼓励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从事科学研究,以便确定是否有可能研制出具有同等效力的非药物性治疗手段。
根据公约的精神,药品制造商协会应敦促其成员国协助国家麻醉品控制当局的工作,向其提供有关制药商和发售商实际提供给批量消费者的数量的数据。
国家麻醉品控制当局可酌情与药剂师专业协会和社会保障机构合作,系统地收集零售药房实际销售麻醉品的数字。
负责公共卫生的当局可根据国家立法与其他有关当局合作,建立一个监测系统,利用计算机和其他装置来监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在其领土上从生产或进口点直到药房、医院或医师诊所发药为止的流动情况。
为了协调预测全国的需要,国家麻醉品控制当局可与有关机构合作,确定过去数年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使用的趋势,并对未来三年中的使用情况作出估计。 在区域一级
国际组织或某一区域内的各国政府似宜对具有类似特点(如人口、保健服务和气候等)的国家中的各种治疗做法进行比较研究,并调查在使用麻醉品方面存有差异的原因。这类研究应由有关的联合国实体或机构,如麻管局、麻醉药品司和卫生组织予以协调。
联合国应主动协助各国政府分析研究各国麻醉品供应系统对本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分配和供应的影响情况。这类研究还应包括国际条约规定的控制对置于控制之下的麻醉品的分配、供应和消费所产生的影响。
双边和多边援助的捐助国应积极地考虑各国提出的给予财政支助和其他支助(包括专家服务)的要求,以便协助他们加强或改善控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销售的国家系统。这类援助首先可以由国家当局通过与有关的联合国实体和机构进行技术协商以及从拥有有效的控制系统的各国政府来获得。
麻管局应与卫生组织合作,根据要求在各区域举行专家会议,以便交流预测和记录麻醉品使用情况的方法和经验。
联合国应确保所有国家均能获得介绍如何估计极易被滥用的麻醉品的需求量的方法手册,并确保以正式语文印发和供应麻管局的标准报表。
有关机构,特别是卫生组织,应积极考虑根据各国当局的请求向他们提供援助,以便加强或建立药物控制机构,在卫生部或国家有关当局的领导下,对控制下的药物的制造、进口、发放和销售进行监测。这种援助也可以由具备有关经验和资源的过政府提供。(7月23日)
编辑: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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