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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总队定名为北京市禁毒志愿者总队(Volunteers of Beijing Narcotics Control Association,简称VBNCA)。
第二条 本总队是在北京市禁毒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和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组织实施,由热心禁毒志愿服务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市性社会团体。总队隶属于北京志愿者协会,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总队旨在通过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参与禁毒工作,将禁毒志愿者作为禁毒人民战争的重要载体,努力提高首都群众的国家意识和政治责任感,以“巩固和深化娱乐场所无毒、基本实现公共场所无毒、大力推进社区无毒”为目标,维护首都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 本总队接受北京市禁毒委员会和共青团北京市委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总队的任务:
(一)制定工作规划、计划,招募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禁毒志愿服务工作;
(二)组织开展禁毒宣传和预防教育工作;
(三)关心、帮助吸毒人员戒断毒瘾;
(四)指导禁毒志愿者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毒情调查工作;
(五)接受并处理禁毒志愿者提供的有关毒品问题的查访举报;
(六)协调、指导各级禁毒志愿者队伍开展工作;
(七)协助、配合禁毒主管部门开展相关禁毒工作;
(八)对禁毒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提高禁毒志愿者工作水平;
(九)总结推广禁毒志愿者工作经验,表彰奖励先进,推动我市禁毒志愿者工作深入发展;
(十)开展与国内外禁毒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禁毒志愿者
第六条 对禁毒志愿者的招募采取社会招募和定向招募相结合的形式。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总队的禁毒志愿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心健康;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三)具有奉献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四)具备参与禁毒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五)拥护本总队的章程,遵守本总队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禁毒志愿者根据自身职业特点和技术专长,围绕以下的服务领域开展工作:
(一)广泛深入开展禁毒知识的普及、宣传、教育和毒品预防工作;
(二)对吸毒人员开展矫治帮教工作;
(三)结合自身职业特点、生活习惯和交往范围,开展毒情调查;
(四)对存在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地区、场所进行查访,提供涉毒线索;
(五)与禁毒有关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九条 加入本总队的程序是:
(一)申请人填写《北京市禁毒志愿者登记表》
(二)由各支队和大队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三)支队对报名从事专业禁毒志愿工作的申请人进行岗位引导;
(四)根据服务岗位需要,结合申请人的具体情况,为申请人分配服务岗位;
(五)为禁毒志愿者建立志愿服务档案,配发禁毒志愿者手册、证书和注册卡片。
第十条 禁毒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有关禁毒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禁毒方面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提供禁毒志愿服务时要求组织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安全保障;
(四)对北京市禁毒志愿者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请求本总队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六)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七)请求本总队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获得本总队表彰和奖励;
(九)入队自愿、退队自由。
第十一条 禁毒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 履行禁毒志愿者服务承诺,并拒绝毒品;
(二)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总队的章程,执行本总队的决议;
(三) 参加本总队和各支(大)队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
(四) 不损害被服务者的合法权益;
(五) 不得以禁毒志愿者身份从事赢利性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六) 维护本总队和禁毒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七) 随时维护、更新本人信息和联系方式;
(八) 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禁毒志愿者自愿退出的应书面通知本总队,并交回禁毒志愿者证书和卡片。禁毒志愿者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总队活动,视为自动退队。
第十三条 禁毒志愿者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总队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按照行政区划,分别在市级、区(县)级、街道,设立北京市禁毒志愿者总队、支队、大队,层层管理,逐级抓落实。
第十五条 各禁毒志愿者支队、大队由各区县禁毒委员会管理,向北京市禁毒志愿者总队汇报工作。
第十六条 在总队下设直属支队,由铁路、民航、林业、海关、卫生、医药、化工、交通、邮政等禁毒志愿者大队组成,由市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在本系统内定向招募的专业人员组成,其组织机构依照总队模式。
第十七条 总队设总队长一名,副总队长若干名,由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北京市委、市禁毒教育基地工作人员以及其它有关人员担任,总队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禁毒教育基地。
第十八条 总队下设禁毒宣传教育指导、吸毒人员矫治帮教指导、毒情调查指导、查访举报四个工作中心和一个直属支队。
第十九条 本总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经共青团北京市委和市禁毒委员会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本总队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总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禁毒志愿者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 本总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本总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总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总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总队。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北京志愿者协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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